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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公示制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决定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公示制。
一、公示对象
  拟于近期发展入党的发展对象和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二、公示内容
  发展入党对象公示的主要内容为公示对象的自然情况、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等;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公示的主要内容为公示对象的自然情况以及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时间等。
  三、公示范围
  公示的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学习和工作的基层单位。若单位较大,党员、群众较多,可由各总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示的范围。
  四、公示时间
  发展入党对象公示应在支部确定其为发展对象后、召开接收新党员的党员大会前进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公示应在支部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员大会前进行。公示时间为从公示之日起5天。
  五、公示程序
  1、确定公示对象。由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年度发展计划或本支部预备党员转正时间,研究确定所要公示的对象;
  2、进行公示。由党支部负责按要求填写公示内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3、收集意见。公示期间党员和群众如有异议或意见,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所属党总支或学院党委组织部反映;
  4、调查核实。公示期限结束后,由基层党委对党员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如有必要可向有关部门反馈。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公示对象按照发展党员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理;
  5、公布公示结果。公示结果要在党支部审查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大会上予以公布。公示综合材料要存入入党积极分子或预备党员档案。
  六、其他
  1.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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